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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2014-9-15 18:48:25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严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规范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确保职称考试安全,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提高职称工作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就2012年全省职称工作制定如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工作

  (一)加强评审(评聘)委员会管理

  1、建立全省统一的评委专家库。从2014年开始,我省将统一组建“辽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聘)委员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进一步严格、规范和完善高级评委会管理。各市、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均须按要求推荐本行业、本单位、本领域的优秀专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推荐情况,审核确定入库人员,组建全省统一的评委专家库。

  2、根据评审权限,严格组建评审(评聘)委员会。2014年,各高级评审委员会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授权的市、省直有关单位组建,各高等院校仍组建以聘任代替评审的评聘委员会。各高级评审(评聘)委员会在例会前,须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委,组建当年的专家评审(评聘)委员会,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各高级评审(评聘)委员会要严格按工作程序、标准条件和时间要求等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质量。各中、初级评委会参照执行。

  3、严格执行评审政策。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按照颁布的标准和条件受理申报和组织评审等工作,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业务主管部门在修订行业职称评审政策或下发评审文件之前,须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修订并下发;对在评审过程中违规违纪、 营私舞弊的评委,终身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反馈至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4、严格规范评审(评聘)制度。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客观地向评委会汇报评审(评聘)的相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要实行评审例会制度,阅卷和答辩都要以评委会集中形式进行;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评审(评聘)标准、条件、程序,以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评审通过率及其他有关要求组织评审。

  5、严格评审(评聘)例会申报制度。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含各高等学校)在组织评审(评聘)前,须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例会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评审(评聘)所需专家数量,参评人员名单(包括正常晋升和破格晋升人员),抽取评审专家时间等。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反馈意见,抽取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学科组组成人员),批准成立评委会,确定例会时间。

  6、规范审批程序。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含各高等学校)要在10个工作日以内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评审结果,提交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同时,要认真总结评审情况,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一并报送。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分别对评审(评聘)结果在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联合下发公布评审(评聘)通知,评委会办事机构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发放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时间,以评委会通过的时间为准。

  (二)规范评价标准和方式方法

  7、进一步完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提高评价的科学性。结合评审工作实际,按照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业绩能力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将学习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办理工程师规范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或专业适用范围。

  8、继续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首先由各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模型”,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然后在评委会例会评审时,通过答辩、考试、量化评审和业绩评价相结合等评价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最后由评审专家根据量化赋分和答辩(考试)情况,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业绩和贡献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是否具备申报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平。各系列凡是能够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都尽量采用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

  9、从2014年开始,资深翻译(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一级翻译(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平)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参评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取得与申请评审语种和类别相一致的一级翻译考试成绩合成通知书,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评审;取消省里翻译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参考人员均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

  (三)严格规范申报程序

  10、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经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的,经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推荐上报。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各系列评委会不得受理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

  11、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从2012年开始,专业技术人员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须在表中第九页“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接受相关处罚”。

  (四)相关政策和规定

  12、职称外语政策仍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规定执行。

  13、评(聘)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分别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的两个不同模块考试;申报评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可通过考试范围中的一个模块的考试;计算机考试模块不允许重复选择;计算机合格证书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一个模块发一个证书,各地不得随意扣发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人员单个模块的计算机证书;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专以上的毕业生、县级以下(不含县)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时,计算机免试。

  14、对有论文要求的系列和专业,要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要求,严格掌握论文的数量和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论文,系指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专业的论文对待。

  15、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晋升职称时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

  16、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所提供的计算机、论文和科研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报晋升条件。

  17、由单位派往国外援助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者,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免试外语、计算机,免答辩。

  18、对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证书、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撤消;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

  (五)严格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

  19、各市、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人发[2008]15号)和《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文件精神,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辽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97号)规定的结构比例,认真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20、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任管理工作。各市、省直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本着科学设岗,严格管理,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原则,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结构设置和聘任工作;事业单位没有空余专业技术岗位的,其新增人员原则上不得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聘任。

  21、认真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衔接工作。各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聘用后15个工作日内,将聘用人员名单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称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后下月兑现相关待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的不同等级之间,原则上要逐等级聘用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上一层级或新调入代办监理工程师未曾聘用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聘任到本层级的最低等级。

  22、各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教师职务试行以聘任代替评审工作。各高等学校的评聘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校教师岗位评聘工作实施细则并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评聘结果须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通过资格审查后核准聘用结果。

  23、从2014年开始,市级教师进修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可按一般本科院校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核定。对市级教师进修学院超出岗位结构比例数额的人员,可采取退二晋一的办法逐步聘用。

  (六)加强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评聘工作

  24、严格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办法和条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实现正常化后,方可进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评定核准工作,原则上每年评定核准一次;二级岗评选聘用人员,在符合其他条件时,须符合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对于一些设置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较晚的专业,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能少于8年;事业单位无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不开展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评定核准工作,但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二级岗位基本条件,且水平和业绩特别突出,能够引领本行业、本专业发展,具有较高造诣,业内充分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和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管理部门批准,可申报参加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评定核准。

  25、规范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申报和评聘工作。省直事业单位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要按规定程序,于7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申报。各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申报,要在各市及市属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完成后进行,申报时间另行确定。

  26、探索研究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年限、考核和续聘办法。2012年,省里将统一探索研究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考核办法、聘期和续聘方式等,请各市、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和准备工作。

  (七)积极推进市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

  27、各市要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在完成市本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基础上,指导区(县)尽快完成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

  28、各市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要按照新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岗位数额、岗位层级等级,依据本人及不同等级的岗位条件,按规定程序,实施竞争上岗,通过竞聘,进入相应岗位等级。平稳入轨后,事业单位的空余专业技术岗位方可使用。考虑事业发展,各单位对空余专业技术岗位要按比例逐年使用,市以下事业单位空余岗位使用核准,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各市要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三、加强职称考试、职业资格及职称证书管理

  (八)严格职称考试管理

  29、加强职称考试的综合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2]502号)要求,各级职称考试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管理,确保2012年度全省职称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要求,强化职称考试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参加职称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及时公布考试结果和发放合格证书。

  30、严肃职称考试纪律。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辽人发[2003]6号)的要求,严肃考试纪律,全面加强对职称考试的管理和监督。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的规定,加大对职称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职称考试的公平、公正。

  31、加强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员队伍建设。各市和省直相关部门要不断办理二级建造师充实和加强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员队伍建设,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业资格等考试中,都要认真组织巡视员进行监督巡视。

  32、严肃考试和考场纪律。各市、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广泛宣传关于职称考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参考人员的考风考纪教育;各职称考试组织机构,要做好监考人员的考前培训工作,严格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安全。

  33、建立违规违纪信息档案。从2102年开始,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考场和考试纪律,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建立违规违纪信息档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撤消;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九)加强职业资格管理

  34、按照原国家人事部职业资格管理和注册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做好职业资格注册工作,注册管理部门要在注册截止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报注册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按照工作计划,对职业资格注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逐步形成对职业资格管理和注册的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

  35、国家已经开展的职业资格认定和考试的专业,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十)加强证书管理

  36、由国家或省统一发放的资格证书,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编号,及时将证书发放到专业技术人员手中。由于特殊原因,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按时领取证书的,发证机关要注意保存,不得丢失、销毁或挪做他用。

  37、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不准以国家和省的名义,制证、发证。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稳步实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38、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增设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岗位,我省将选择鞍山、抚顺、本溪3市进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省和试点市要分别成立由政府领导同志任职的“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代办一级建造师负责指导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省里将出台相关文件,各试点城市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认真完成试点改革工作任务,为今后全面实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其他12个市和绥中、昌图两县也要密切关注,因地制宜的探索研究相关政策措施,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五、企业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引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评价工作

  (十一)发挥职称导向和激励作用,认真做好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39、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各市和各单位要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向在我省重大项目和重点支柱产业发展建设中涌现出的各类优秀人才倾斜,鼓励对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评审职称,加快实现职称评审由重学历、资历向重贡献、实绩转变。

  40、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各市和各单位要以激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以专业技术人员所作的创造性贡献为重点,进一步发挥职称工作的职能作用,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其中,对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予的“技能大师”称号的技能人才,由省里统一组织专家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41、实行职称评审工作“直通车”,积极为重点企业提供服务。针对省内具有重大影响、对地方经济做出较大贡献,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大中型企业,经过企业申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实行职称评审工作“直通车”,即根据企业的行业归属和实际需要,开展评审工作。

  (十二)拓宽服务领域,积极为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村实用人才提供服务

  42、积极做好非公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职称评定工作。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一政策;长期在非公经济组织工作,未参加过职称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工作能力和业绩等情况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43、要进一步做好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发挥职称工作在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6]8号)精神,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水利(务)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将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作为农村实用人才开发的一项重点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完善标准,总结经验,规范程序,认真做好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

  (十三)打破地域身份限制,积极为各类引进人才评审职称

  44、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我省工作的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受与本省人员的同等待遇,凡省外在职人员到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

  45、进一步做好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职称评审和认定政策:一是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外进行过一年以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人员,到辽宁工作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或考试,外语和计算机免试;二是对急需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引进人才条件,直接考核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三是对省内特殊行业、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专家,可考核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有关要求

  46、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专业技术职称工作政策性强,各市、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职称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各项职称工作的有序进行。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加强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47、广泛宣传,强化服务。各市、各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职称工作的各项政策,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做好职称信访工作,做到耐心解释政策,热心提供帮助,认真予以答复或解决。